马来西亚国家电影发展局指网络媒体半岛电视台无证拍摄纪录片掀起争议,通讯及多媒体部长拿督赛夫丁阿都拉坚称,无论是主流媒体、社交媒体或是自媒体,都必须在拍摄前向国家电影发展局申请准证。
赛夫丁指出,根据《1981年国家电影发展局法令》第22(1)条文,任何人不得参加任何制作、发行和展示电影的活动,除非已获得准证。他表示,无论是主流媒体、社交媒体或是自媒体,都必须在拍摄前7天前向国家电影发展局申请准证。

行动党居銮国会议员黄书琪在附加问答时也询问,是否所有的社交媒体用户,如抖音(TikTok),也必须从国家电影发展局申请准证,才能上载影片?

赛夫丁阿都拉也没有正面回答此事,他回应表示只要在遵守现有的法律的情况下,该部鼓励所有国人都能生产或发布任何的影片。“根据《1981年国家电影发展局法令》第2条文下,影片的定义包括有声及无声的故事电影、短片、预告片、纪录片、小型商业广告。”
“无论是老少年幼、个人或者组织,我们都鼓励所有的人士,在遵守现有的法律情况下,出产影片。”

半岛电视台早前发布一个25分钟的纪录片,指出大马在行动管制令期间歧视非法移民,掀起坊间许多争议;警方也援引诽谤条文开档调查该电视台。马来西亚国家电影发展局也指出,当局发现该电视台并没有电影制作执照,也没申请拍摄纪录片的准证。